為提升校務基金之治理效能,並依教育部「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」第七條規定,本校於105年設置隸屬校長之專任稽核人員。而為能強化校務基金稽核深度與廣度,本校於109年6月經行政會議審議通過後成立稽核室。
依本校「國立臺灣科技大學校務基金內部稽核實施辦法」規定,稽核室(人員)應依風險評估結果及校務基金執行情形,擬訂年度稽核計畫,據以進行稽核並作成年度稽核報告,向校務會議報告。年度稽核計畫應經校長同意後實施。